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已经开始陆续发放的消息公布后,“购房补贴如何使用”、“是否可以提取和转移”等问题就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记者今天了解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通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了购房补贴使用、提取和转移的情形: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按规定使用本人专户内的购房补贴资金。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时,其专户内的购房补贴资金本息余额一次退还职工本人。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专户内的购房补贴资金本息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提取。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的,应按规定办理购房补贴资金转移手续。职工因离职、停薪等各种原因中断存储购房补贴资金时,单位按规定办理购房补贴资金封存手续。
通知规定,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分别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委托承办银行办理相应金融业务。
资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购房补贴资金专户,并在该专户下设立单位和职工个人购房补贴资金明细账户,记载单位和职工个人购房补贴资金的缴存和支取情况。每个符合购房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只能有一个购房补贴资金专户。单位应建立职工个人的购房补贴资金台账。
单位应按规定核定职工按月发放的购房补贴。每月发放工资日后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单位将职工按月发放的购房补贴缴存到受托银行,计入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差额补贴经批准发放后,应由单位按规定缴存到受托银行,计入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